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03执异51号
利害关系人:***,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北明海公路园艺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309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塔哈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07331188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蓝天新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利害关系人***(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利害关系人***称,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下达了(2018)黑0203执65号执行决定书,将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26日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由***变更为***,利害关系人***已经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在执行(2016)黑02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了(2018)黑0203执65号执行决定书,将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26日,齐齐哈尔蓝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由***变更为***。经查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并未限制其高消费,并将此情况告知了***本人。
2019年8月1日,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害关系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夏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