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457号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大道玉龙花园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