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02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22051141、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