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21415号 原告:***,女,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7640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未缴纳诉讼费用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其不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