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4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2年9月22日,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智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