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4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2年9月22日,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智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