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91民初593号
原告: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72922602M,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230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7640W,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