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

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与某某、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1637号 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后侯匠村公路分局沥青库院内。 被告:***。 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住所地:阳城县县城新阳东街**号。 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