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801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634014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