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64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