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存款本金411159.63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治
书记员刘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