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民终1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乾,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634014111。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上诉人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冯文乾,上诉人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不予扣15%管理费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少判决数额为187,614.8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劳务合同》因***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关于管理费的相关约定亦应为无效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并未履行任何管理职责,不应收取管理费。***、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收取高额管理费,会导致***收到的劳务费与实际付出的劳务严重不符,势必造成新的不平衡,激发新的矛盾。一、案涉《劳务合同》无效,关于管理费的相关约定亦应为无效约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将案涉部分项目转包给***,***作为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因此案涉劳务合同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之规定而无效,因此劳务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亦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将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按照有效处理,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并未履行任何管理职责,不应收取管理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法院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缔约过错、工程质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对其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独立管理,人财物全部自己负责,***、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并未履行任何管理职责,一审判决认定支付15%的管理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计算错误,计算管理费时不应将赔青费作为计算基数。合同虽然约定由***负责相应工作范围内提供劳务作业,负责生产及作业的安全、相邻关系的协调。但是,青苗费的赔偿主体应为发包方,***虽代为进行协调,但是赔青费仅为***垫付,不应计入施工费用总额,应由总包方另行承担;且一审判决也认可管理费应从***支付***的劳务费中扣除,但是在计算时,却将劳务费和赔青费相加的总额作为基数来计算管理费总额,这不仅自相矛盾,且对于***极为不公平,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四、***、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收取高额管理费,会导致***收到的劳务费与实际付出的劳务严重不符,势必造成新的不平衡,激发新的矛盾。
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辩称,该案于2020年6月份已经起诉,案号是(2020)豫0928民初1983号,后***自行撤诉,当初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现在***变相以劳务纠纷为案由起诉,属程序违法。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参与管理,应支付管理费。本案存在层层转包所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要求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支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的诉讼请求。青苗款应计入工程款中,由***落实。
***辩称,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的总费用收取15%的管理费,***应该默认。青苗款应计入工程款,青苗款是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出的费用。
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0)豫0928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与***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案外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发包人)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承包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将该工程转包给***,***是实际施工人。另,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已向***超额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原审***提交的劳务合同加盖有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的印章,并且在原审庭审中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代理人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根据合同相对性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辩称,同意一审的判决结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支付***工程款670,111.83元;判令***、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4日、3月29日,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两份劳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负责甲方在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所分配给乙方相应的工作范围,提供劳务作业,乙方负责其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达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收标准。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电力施工上的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配合甲方履行业主方合同的一切手续及工期。其工作范围除约定外包括保证与供电公司和地方乡邻关系协调、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国网公司验收配合工作等。第五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1、结算标准按附表清单单价为结算标准。2、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2.1根据国网公司与甲方的结算进度同比例支付乙方。甲方按照费用汇总金额予以乙方结算全额工程款。
2016年4月16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其印章。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6个月。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10月16日。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负责甲方在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所分配给乙方相应的工作范围,提供劳务作业,乙方负责其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达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收标准。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电力施工合同上的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配合甲方履行业主方合同的一切手续及工期。其工作范围除约定外包括保证与供电公司和地方乡邻关系协调、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国网公司验收配合工作等但不限于与工程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处理。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对甲方以及业主方的责任承诺,包含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纪律,施工工期以及文明处理各种问题矛盾等。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1、甲方对乙方结算标准1-1、乙方建设完成甲方安排的单项工程,整理齐全该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后结合施工项目部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附表清单中对应的单位报价对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1-2、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银行卡号转账支付,并双方在转账清单复印件签字确认。1-3、验收期间产生的验收开销由乙方负责承担,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工作要安排人员前去处理,乙方如拒不处理缺陷或在接到整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没有处理的,该单项整改事项由甲方负责另行安排施工人员处理,处理整改缺陷产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施工费用中扣除,用于支付整改缺陷。(在得到验收缺陷整改报告后甲方需约谈乙方确认由谁去整改缺陷)。1-4、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如施工中的违规操作、不带安全帽、工作服等等),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甲方的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如恶性违规造成建设单位勒令该批次工程全面停工整顿或牵扯其别队伍正常开展工作等类似事件)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2、乙方对甲方支付标准2-1、在工程最终结算费用时,乙方应付甲方工程管理费,工程管理费为结算施工费用总额的15%。此费用将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2、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出具的退补料单、旧料回收单乙方要配合项目部负责人进行退库,如缺失物料(新旧料丢失、损坏)造成的损失及负面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3、在以上2-2未执行完毕时,甲方将视为乙方1-1支付条款未完成。……***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印章,***在乙方处签字,日期2016年4月16日。附件:单位报价单序号1工程名称10千伏双回主干事项新建规格型号24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3.15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含第二回路架设;210千伏主干新建24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1.80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310千伏主干改造24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2.00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旧线回收、运输、线路架设;410千伏主干改造12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1.55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旧线回收、运输、线路架设;5大弯矩杆组立350杆头直线基单位/万元0.50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混凝土购置、基础浇筑及基础保养;6大弯矩杆组立350杆头耐张、转角、终端基单位/万元0.95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混凝土购置、基础浇筑及基础保养;7钢管塔组立钢管塔基单位/万元2.6000测量、分坑、钢管杆组立、钢管杆配件安装、基础开挖、混凝土灌注及养护;8断路器及配套安装包含之前签订合同组单位/万元0.1800双杆架设、配套安装、台架加工、两组避雷器及横担安装、两组刀闸及横担安装、接地安装;9杆坑赔偿每基杆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等于14.64X15=219.6元(钢管塔占地=8米X8米=64平方米约合0.096亩=5000元/每基);10线路通道赔偿通道宽度3米X1000米=3000平方米/666=4.5亩X2400=10800元;11树木赔偿一颗树木、1CM赔偿3-5元、5CM为一个单位不够5CM按5CM计算,超过5CM按10CM计算。果树一般每颗3-500元、菜地一般挖一个坑5-800元。
2020年12月8日,***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进行对账:1、对23个项目的工程款,***认可金额为873,661.75元,***认可金额为893,361.75元。争议项目为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1#单回路配出所建项目中:***认可该项目中有8个大弯矩350耐张(单价9,500元),2个250杆头直线(单价为5,000元);***认为10个均为大弯矩350耐张(单价均为9,500元),另外***工程中有下户线施工10,700元,***对该项目不认可,其他项目无争议。2、对未退旧料扣款68,781元及未退新料扣款44,971.1元,双方均表示认可;3、对青苗赔偿款,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4、对缺陷未处理项,***不认可,***认为仍有部分缺陷未处理损失;5、资料费23个单项共计13,800元有争议。***、***均在该对账单上签字,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遵华以见证人的身份在该对账单上签字。
一审庭审中,***认可***对账单中第一项10个均系350耐张大弯矩杆,单价为9,500元;***认可已收到劳务费627,000元。
根据***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付讫凭证及合同验收报告,证明所有工程款包含涉案劳务费由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汇入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账户,本案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根据***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对***、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提供的赔青费63,595元、45,732.6元是否***、***、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赔付问题。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上述两项赔青费合计109,327.6元系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先行垫付的款项,***、***、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均未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承接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建设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又将涉案部分项目转包给***,***作为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其与***签订的劳务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涉案劳务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不影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劳务费。***以工程存在缺陷未处理拒绝付款,一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关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与***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有***、***、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签名,而***不认可合同上的签名,但认可系其分包的工程,对合同也无异议,***应承担支付劳务款的责任。同时,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在该劳务合同***(甲方)处加盖其公司印章,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其加盖印章持怀疑态度,不知道是谁加盖,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不申请司法鉴定,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转包***是明知的,视为债务的加入,应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应支付***劳务费数额问题。2020年12月8日,***与***对***施工的23个项目进行对账,***应支付***劳务费873661.75元,***认为***应支付其893361.75元。双方争议的***施工的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1#单回路项目到底是10个大弯矩350耐张杆,还是8个大弯矩350耐张杆,双方发生争议,庭审中,***认可***所施工的是10个大弯矩350耐张杆,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大弯矩350耐张杆单价9500元,***按照施工图纸标明的其中两个是350杆头直线杆,单价5000元,一个大弯矩350耐张杆与一个350杆头直线杆单价相差4500元,争议的两个大弯矩350耐张杆和350杆头直线杆,二者相差9000元(4500元×2),故***应支付882661.75元(***认可应支付***劳务费873661.75元+9000元)。关于***要求***支付下户线10700元问题。***与***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下户线劳务费没有约定,***又不认可,故***要求***支付该项劳务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关于***与***对未退旧料扣款68781元、未退新料扣款44971.1元,双方均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与***争议的青苗赔偿款问题。***向一审法院提交劳务合同及价格赔偿附表、23个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劳务合同约定:***为***、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在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分配给***相应的工作范围内提供劳务作业,负责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且***的工作范围除生产作业外还包括相邻关系协调(包括地占用费、青苗费等费用的赔偿)、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验收配合及一切与工程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处理等;***、***、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约定了详细的结算标准,约定***建设完成***、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安排的单项工程,整理齐全该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后结合施工项目部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附表清单中对应的单位报价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其中附件单位报价单系对案涉工程中完成每一项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了定价。***依据劳务合同附表价格及23个施工项目施工图纸载明的(1)至(6)项计算青苗赔偿费总额为368104.02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其中有两项合计109327.6元,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款系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垫付,应予以扣减,数额为258776.42元(368104.02元-109327.6元)。另外,***提交***未赔偿青苗费村委会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印章,但部分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效力;部分证明加盖村委会印章,亦有出具人签字,但没有说明未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待***补强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关于***施工23个项目是否存在缺陷及处理问题。***提交23个施工项目验收报告,证明濮阳县电力公司已处理,验收报告加盖各供电所印章。***认为仍有部分缺陷未处理,亦提交了缺陷未处理相关证明,但缺陷未处理部分的损失尚不确定,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待***补强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关于***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争议的资料费问题。***提交了其与***签订的竣工资料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应支付***每个单项资料费600元,23个单项合计13800元,但***提交了支付资料费二联单一份,价款66000元,其称该66000元包含***应支付的13800元,而***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已支付资料费13800元相佐证,且***对此费用又不予认可。故***要求抵扣劳务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待***补强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关于***要求***支付工程管理费为结算施工费用总额的15%问题。***与***签订的劳务合同第2项约定***对***支付标准2-1、在工程最终结算费用时,***应付***工程管理费,工程管理费为结算施工费用总额的15%。此费用应从***支付***劳务费中扣除。***对扣减管理费不认可,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应支付***(劳务费882661.75元+赔青费368104.02元)×85%-109327.6元-未退旧料扣款68781元-未退新料扣款44971.1元-已支付627000元=213071.2元劳务费,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13071.2元;二、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承担5105元,***3737元;***多预缴部分166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二审期间,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濮阳县习城乡西街村民委员会等7个村委会出具的赔青款证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提交的裁定书,本院认为,该裁定书不是二审新发现的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对***提交的证明,本院认为,赔青款一审已经查明,***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评价。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与***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没有施工资质,其与***签订的劳务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但是涉案劳务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劳务费。***应承担支付劳务款的责任。关于***上诉称案涉劳务合同因其没有施工资质无效,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的理由,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15%的工程管理费,一审法院判决此费用从劳务费中扣除并无不当,***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称一审判决计算错误,计算管理费时不应将赔青费作为计算基数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约定工程管理费为结算施工费用总额的15%,赔青费为***垫付费用,不属于施工费用,一审法院将其纳入工程管理费计算基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应支付***劳务费为882,661.75元×85%+赔青费368,104.02元-109,327.6元-未退旧料扣款68,781元-未退新料扣款44,971.1元-已支付627,000元=268,286.8元,***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以及***与***签订的合同均为劳务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案件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于***向***转包是明知的,其在***与***的劳务合同上盖章的行为应视为债务的加入,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故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迟延履行利息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68,286.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承担4,705元,***4,1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50元,由***负担3,753元,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孔德军
审判员 周培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