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28民初801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乾,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634014000。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遵华、赵洪坤,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乾,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遵华、赵洪坤,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0111.8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建设完成被告安排的工程,整理齐全该工程竣工资料后,结合施工项目部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按照附表清单中对应的单位报价,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算。工程分别于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15日、2016年12月24日、2017年4月18日验收成功(有验收报告为证)。所有工程款合计898264.1元,青苗赔偿费512997.6元(***全部赔偿完毕),共计1411261.7元。其中2016年-2019年1月期间被告共支付工程款627000元,未退旧料扣款68781.2元,未退新料扣款45368.67元,下余工程款共计670111.83元。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成功后,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变更诉讼请求为504179.62元。但是剩下的工程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多次沟通要求支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跟原告签的劳务合同属实,合同上我的名字非我本人签字,但合同上边加盖有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印章。经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核对一下账目,施工结算总费用为873661.75元,根据合同2-1条扣除管理费15%,应支付原告施工费用为742612.49元,再扣除旧料未退费用68781元,扣除未退新料费用44971.1元,扣除资料费13800元,扣除电业局缺陷处理费用(无具体数额)。最终应支付原告施工费-11939.61元。赔青费用是电业局与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结算,具体有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进行说明。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辩称,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和原告没有劳务合同,但是对方劳务合同上有公司公章,原告该项目确实是本公司项目,并转包给***承接,公司与***直接有支付往来,与原告没有支付往来。濮阳县电力公司要求本公司提交所有赔青的原始依据,未提交的按照未赔付到位执行并扣除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的相应款项。电业局缺陷处理费用未与本公司达成最终确认,所以无具体数额。
2021年4月20日第一次庭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为:第一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1、劳务合同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分配给原告相应的工作范围内提供劳务作业,负责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且原告的工作范围除生产作业外还包括相邻关系协调(包括地占用费、青苗费等费用的赔偿)、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验收配合及一切与工程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处理等;原被告约定了详细的结算标准,约定原告建设完成被告安排的单项工程,整理齐全该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后结合施工项目部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附表清单中对应的单位报价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其中附件单位报价单系对案涉工程中完成每一项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了定价(其中赔青费报价标准为:1、线路通道赔偿:每1000米赔偿10800元;2、杆坑赔偿:每坑占地4平方米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每基每年赔偿0.0061亩X2400元=14.61元,每坑共计赔偿15年;3、树木赔偿:一棵树木、1cm赔偿3-5元、5厘米为一个单位不够5cm按5cm算,超过5cm按10cm算)。第三组证据1、被告施工图纸23份2、竣工验收单23份,证明目的: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对被告分包给原告的案涉23项工程组织施工,至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原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按施工图纸标注的工程量如期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且以上工程已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第四组证据1、项目完工现场照片,证明目的: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2#、3#双回线路配出新建工程(图号:2015XZNW-06)、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1#单回线路配出新建工程(图号:2015XZNW-03)、郎中乡10千伏郎1#马白丘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2)、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南分支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3)、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北线郎占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5)、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北线芦里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6);以上6个项目系在农村耕地上施工,实际产生了青苗损失,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附表单位报价单中的相应报价支付青苗赔偿费,具体如下:1、(1)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2#3#双回线路配出新建工程(图号:2015XZNW-06),线路通道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长度为9078.9米,按合同报价每1000米赔偿10800元即计算为9.0789*10800元=98052.12元。杆坑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12米杆坑共计87基,10千伏大弯矩杆7基,以上共计94基,按合同报价每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每坑基每年赔偿0.0061亩*2400元=14.61元,共计赔偿15年即坑基赔偿计算为94基*14.61元*15年=20600.1元。钢管杆赔偿:该工程中钢管塔3基,按合同报价每基赔偿5000元,即钢管杆赔偿计算为5000元*3基=15000元。该工程赔青费共计133652.22元(线路通道赔偿98052.12元+杆坑赔偿20600.1元+钢管杆赔偿15000元);(2)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1#单回线路配出新建工程(图号:2015XZNW-03),线路通道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长度为5754米,按合同报价每1000米赔偿10800元即计算为5.754*10800元=62143.2元。杆坑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12米杆坑共计116基,10千伏大弯矩杆10基,以上共计126基。按合同报价每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每坑基每年赔偿0.0061亩*2400元=14.61元,共计赔偿15年即坑基赔偿计算为126基*14.61元*15年=27612.9元。该工程赔青费共计89756.1元(线路通道赔偿62143.2元+杆坑赔偿27612.9元);(3)郎中乡10千伏郎1#马白丘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2),线路通道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长度为1791.7米,按合同报价每1000米赔偿10800元即计算为1.7917*10800元=19350.36元。杆坑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12米杆坑共计31基,按合同报价每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每坑基每年赔偿0.0061亩*2400元=14.61元,共计赔偿15年即坑基赔偿计算为31基*14.61元*15年=6793.65元。该工程赔青费共计26144.01元(线路通道赔偿19350.36元+杆坑赔偿6793.65元);(4)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南分支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3),线路通道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长度为1084.9米,按合同报价每1000米赔偿10800元即计算为1.0849*10800元=11716.92元。杆坑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12米杆坑共计21基,按合同报价每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每坑基每年赔偿0.0061亩*2400元=14.61元,共计赔偿15年即坑基赔偿计算为21基*14.61元*15年=4602.15元。该工程赔青费共计16319.07元(线路通道赔偿11716.92元+杆坑赔偿4602.15元);(5)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北线郎占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5),线路通道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长度为3013.5米,按合同报价每1000米赔偿10800元即计算为3.0135*10800元=32545.8元。杆坑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12米杆坑共计54基,按合同报价每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每坑基每年赔偿0.0061亩*2400元=14.61元,共计赔偿15年即坑基赔偿计算为54基*14.61元*15年=11834.1元。该工程赔青费共计44379.9元(线路通道赔偿32545.8元+杆坑赔偿11834.1元);(6)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北线芦里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2016XZNW-026),线路通道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长度为3976.9米,按合同报价每1000米赔偿10800元即计算为3.9769*10800元=42950.52元。杆坑赔偿:该工程中10千伏线路12米杆坑共计68基,按合同报价每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每坑基每年赔偿0.0061亩*2400元=14.61元,共计赔偿15年即坑基赔偿计算为68基*14.61元*15年=14902.2元。该工程赔青费共计57852.72元(线路通道赔偿42950.52元+杆坑赔偿14902.2元);以上(6)项合计368104.02元。2、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336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民终3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目的:原告与该判决书的案件当事人均系从被告处分包同一工程的不同项目,该生效判决支持了被告支付赔青费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23份施工图无异议,对验收报告23份有异议,被告***没有见到过验收报告;对第四组第一项证据7张照片现场完工图有异议,据被告***了解有四条线路电业局及政府部门进行了赔付,另外两条需要原告按实际赔偿出具原件凭证;对第四组第二项证据两份判决书无异议。对第四组第三项证据青苗赔偿款清单一份有异议,根据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的要求,赔青单要出具原始凭证,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赔付;对第四组第四项大弯矩杆证据有异议,实际结算按竣工图结算,竣工图上有两个直线杆,有原告的确认签字,不是耐张或终端大弯矩杆。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劳务合同证据有异议,被告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对第三组23份施工图无异议,验收报告23份有异议,被告公司没有见到过验收报告并由龙源公司进行了缺陷处理;对第四组第一项证据7张照片现场完工图有异议,电业局让被告公司出具原始赔偿依据并根据实际进行支付未支付的款项由电业局从被告公司相关款项中扣除;对第四组第二项证据两份判决书无异议,需说明,县电力公司对鲁文峰出具了具有盖章的项目完成清单,详见(2018)豫0928民终389号判决书;对第四组第三项证据青苗赔偿款清单一份有异议,未见到;对第四组第四项大弯矩杆证据有异议,被告公司与***结算以竣工图结算,电业局与被告公司结算也以竣工图进行结算。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一、4号有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南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为:2016XZNW-023);5号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北线郎占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为:2016XZNW-025);6号郎中乡10千伏郎1#郎北线芦里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为:2016XZNW-026)三条线路的未赔付的依据;二、1号有习城乡连集站十千伏2#、3#双回线路配出新建工程,施工图号为2015XZNW-06,习城乡政府协调赔付的依据;三、2号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1#单回线配出新建工程(图号为:2015XZNW-03),3号郎中乡10千伏郎1#马白丘分支线改造工程(图号为:2016XZNW-022),要求原告提供这两条线路实际赔付的依据。四、与原告签订的资料合同一份,证明每个单项支付资料费600元,计款600元*23条单项=13800元资料费,要求原告支付给被告***。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有异议,从证据上可以显示以上三份证明均系在空白信纸上盖章后,内容是后来添加的;该三份证据形式不合法,依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双人签字,否则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是被告支付原告赔青费的标准,合同上并没有约定原告对第三方赔偿的方式及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只要是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支付赔青费,原告与第三方的赔偿情况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质证意见同第一组证据质证意见。对第四份证据有异议,该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且被告***并未实际向原告提供资料制作劳务,该费用不应支持。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提供证据如下:龙源集团濮阳县分公司向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出具的原告遗留项目工程,包含缺陷、赔青、材料三块,并未最终确认金额。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这三块证据与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相互矛盾,竣工验收报告上已经显示缺陷均已处理完毕,并且被告提交的清单上也显示缺陷已经处理,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2021年4月23日第二次庭审,原告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为:补充提交11份案涉各村委会出具的赔青证明,证明工程竣工后按照被告要求的数额,原告让各村委会出具了赔青证明,原件已提交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宁予以证明,金额是40367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情况不属实,请求法院落实实际情况。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质证意见为:请求法院落实实际情况。
被告***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提供支付2015年农网改造资料文本费用合计66000元,并附支付二联单一份,涉及本案资料费138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转账记录以及收款人的身份信息。该证据跟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从该证据上不显示,该款系涉及本案工程的相关费用,综上,该证据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提供被告公司与***签订涉及本案的劳务合同2份和濮阳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代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2015年新增农网工程涉及的赔青赔偿依据179份,涉及金额109327.6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2份劳务合同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时,被告并未将2份合同向原告出示,被告也没有告知,两被告系分包关系,并且原告提交的劳务合同有***签字以及被告宝光公司签章,故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179份代赔赔青款证据,该证据系复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二被告明知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原告,未经原告同意,另外额外支付赔青费,不应当减少被告对原告的赔青费支付数额,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赔青款是由原告赔偿的,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青款。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首先,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去电业局复印的有关线路赔青的证据属实,因为濮阳县电业局不让拿原件。关于赔青款的问题电业局多次催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及被告***妥善处理,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无果,所以电业局进行了赔付,被告***与河南宝光电气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真实有效。
2020年12月8日,原告***申请本院调取案涉濮阳县年所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原告施工的23个项目的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决算书、青苗赔偿证明及收据,本院调取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付讫凭证及合同验收报告。
原告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被告***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对竣工报告和付讫凭证无异议,但是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又处理了遗留问题,将来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还要扣除被告***的费用。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2021年4月25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濮阳县供电公司赔付被占地农民补偿赔青费所有票据和材料。经本院调取,2021年4月27日,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提供的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在郎中乡境内施工占郎中乡耕地面积25553平方米,共计38.3295亩,电杆142根,拉线34根,总赔青款共计63595元;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宝光公司在习城乡境内施工占习城乡耕地面积共计17907.01平方米,共计26.8605亩,电杆135根,总赔青款计款45732.6元。上述两项合计109327.6元,该款系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已垫付。
原告对上述情况说明质证意见为:原告对这个情况说明不认可,因为是原告施工的,原告已经赔付到位。
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上述情况说明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被告***对上述情况说明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其相互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3月4日、3月29日,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两份劳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负责甲方在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所分配给乙方相应的工作范围,提供劳务作业,乙方负责其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达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收标准。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电力施工上的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配合甲方履行业主方合同的一切手续及工期。其工作范围除约定外包括保证与供电公司和地方乡邻关系协调、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国网公司验收配合工作等。第五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1、结算标准按附表清单单价为结算标准。2、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2.1根据国网公司与甲方的结算进度同比例支付乙方。甲方按照费用汇总金额予以乙方结算全额工程款。
2016年4月16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其印章。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6个月。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10月16日。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负责甲方在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所分配给乙方相应的工作范围,提供劳务作业,乙方负责其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达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收标准。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电力施工合同上的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配合甲方履行业主方合同的一切手续及工期。其工作范围除约定外包括保证与供电公司和地方乡邻关系协调、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国网公司验收配合工作等但不限于与工程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处理。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对甲方以及业主方的责任承诺,包含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纪律,施工工期以及文明处理各种问题矛盾等。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1、甲方对乙方结算标准1-1、乙方建设完成甲方安排的单项工程,整理齐全该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后结合施工项目部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附表清单中对应的单位报价对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1-2、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银行卡号转账支付,并双方在转账清单复印件签字确认。1-3、验收期间产生的验收开销由乙方负责承担,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工作要安排人员前去处理,乙方如拒不处理缺陷或在接到整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没有处理的,该单项整改事项由甲方负责另行安排施工人员处理,处理整改缺陷产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施工费用中扣除,用于支付整改缺陷。(在得到验收缺陷整改报告后甲方需约谈乙方确认由谁去整改缺陷)。1-4、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如施工中的违规操作、不带安全帽、工作服等等),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甲方的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如恶性违规造成建设单位勒令该批次工程全面停工整顿或牵扯其别队伍正常开展工作等类似事件)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2、乙方对甲方支付标准2-1、在工程最终结算费用时,乙方应付甲方工程管理费,工程管理费为结算施工费用总额的15%。此费用将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2、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出具的退补料单、旧料回收单乙方要配合项目部负责人进行退库,如缺失物料(新旧料丢失、损坏)造成的损失及负面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3、在以上2-2未执行完毕时,甲方将视为乙方1-1支付条款未完成。……被告***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印章,原告***在乙方处签字,日期2016年4月16日。附件:单位报价单序号1工程名称10千伏双回主干事项新建规格型号24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3.15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含第二回路架设;210千伏主干新建24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1.80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310千伏主干改造24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2.00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旧线回收、运输、线路架设;410千伏主干改造120绝缘导线单位KM单位/万元1.55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拉线制作、立杆架线、旧线回收、运输、线路架设;5大弯矩杆组立350杆头直线基单位/万元0.50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混凝土购置、基础浇筑及基础保养;6大弯矩杆组立350杆头耐张、转角、终端基单位/万元0.9500测量、分坑、电杆导线运输、混凝土购置、基础浇筑及基础保养;7钢管塔组立钢管塔基单位/万元2.6000测量、分坑、钢管杆组立、钢管杆配件安装、基础开挖、混凝土灌注及养护;8断路器及配套安装包含之前签订合同组单位/万元0.1800双杆架设、配套安装、台架加工、两组避雷器及横担安装、两组刀闸及横担安装、接地安装;9杆坑赔偿每基杆坑占地4平方约合0.0061亩、每亩2400元等于14.64X15=219.6元(钢管塔占地=8米X8米=64平方米约合0.096亩=5000元/每基);10线路通道赔偿通道宽度3米X1000米=3000平方米/666=4.5亩X2400=10800元;11树木赔偿一颗树木、1CM赔偿3-5元、5CM为一个单位不够5CM按5CM计算,超过5CM按10CM计算。果树一般每颗3-500元、菜地一般挖一个坑5-800元。
2020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进行对账:1、对23个项目的工程款,被告认可金额为873661.75元,原告认可金额为893361.75元。争议项目为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1#单回路配出所建项目中:被告认可该项目中有8个大弯矩350耐张(单价9500元),2个250杆头直线(单价为5000元);***认为10个均为大弯矩350耐张(单价均为9500元),另外***工程中有下户线施工10700元,被告对该项目不认可,其他项目无争议。2、对未退旧料扣款68781元及未退新料扣款44971.1元,双方均表示认可;3、对青苗赔偿款,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4、对缺陷未处理项,原告***不认可,被告认为仍有部分缺陷未处理损失;5、资料费23个单项共计13800元有争议。原告***、被告***均在该对账单上签字,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遵华以见证人的身份在该对账单上签字。
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对账单中第一项10个均系350耐张大弯矩杆,单价为9500元;原告认可已收到劳务费627000元。
根据原告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依法调取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付讫凭证及合同验收报告,证明所有工程款包含涉案劳务费由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汇入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账户,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根据被告***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依法调取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赔青费63595元、45732.6元是否原被告赔付问题。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上述两项赔青费合计109327.6元系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先行垫付的款项,原被告均未赔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承接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建设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被告***又将涉案部分项目转包给原告***,原告作为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涉案劳务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不影响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劳务费。被告***以工程存在缺陷未处理拒绝付款,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有原被告签名,而被告***不认可合同上的签名,但认可系其分包的工程,对合同也无异议,被告***应承担支付劳务款的责任。同时,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在该劳务合同被告***(甲方)处加盖其公司印章,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其加盖印章持怀疑态度,不知道是谁加盖,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不申请司法鉴定,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被告***转包原告是明知的,视为债务的加入,应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数额问题。2020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对原告施工的23个项目进行对账,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873661.75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其893361.75元。双方争议的原告施工的习城乡连集站10千伏1#单回路项目到底是10个大弯矩350耐张杆,还是8个大弯矩350耐张杆,双方发生争议,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施工的是10个大弯矩350耐张杆,本院予以认定。大弯矩350耐张杆单价9500元,被告按照施工图纸标明的其中两个是350杆头直线杆,单价5000元,一个大弯矩350耐张杆与一个350杆头直线杆单价相差4500元,争议的两个大弯矩350耐张杆和350杆头直线杆,二者相差9000元(4500元×2),故被告***应支付882661.75元(被告***认可应支付原告劳务费873661.75元+9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户线10700元问题。原告与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下户线劳务费没有约定,被告又不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项劳务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关于原告与被告***对未退旧料扣款68781元、未退新料扣款44971.1元,双方均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与被告***争议的青苗赔偿款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劳务合同及价格赔偿附表、23个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报告。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濮阳县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分配给原告相应的工作范围内提供劳务作业,负责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且原告的工作范围除生产作业外还包括相邻关系协调(包括地占用费、青苗费等费用的赔偿)、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验收配合及一切与工程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处理等;原被告约定了详细的结算标准,约定原告建设完成被告安排的单项工程,整理齐全该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后结合施工项目部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附表清单中对应的单位报价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其中附件单位报价单系对案涉工程中完成每一项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了定价。原告依据劳务合同附表价格及23个施工项目施工图纸载明的(1)至(6)项计算青苗赔偿费总额为368104.02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其中有两项合计109327.6元,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款系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垫付,应予以扣减,数额为258776.42元(368104.02元-109327.6元)。另外,被告***提交原告未赔偿青苗费村委会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印章,但部分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效力;部分证明加盖村委会印章,亦有出具人签字,但没有说明未赔偿数额,本院不予认定。待被告***补强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施工23个项目是否存在缺陷及处理问题。原告提交23个施工项目验收报告,证明濮阳县电力公司已处理,验收报告加盖各供电所印章。被告***认为仍有部分缺陷未处理,亦提交了缺陷未处理相关证明,但缺陷未处理部分的损失尚不确定,本院不予认定。待被告***补强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资料费问题。被告提交了其与原告签订的竣工资料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每个单项资料费600元,23个单项合计13800元,但被告***提交了支付资料费二联单一份,价款66000元,其称该66000元包含原告应支付的13800元,而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被告***已支付资料费13800元相佐证,且原告对此费用又不予认可。故被告要求抵扣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待被告***补强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管理费为结算施工费用总额的15%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第2项约定原告对被告***支付标准2-1、在工程最终结算费用时,原告应付被告***工程管理费,工程管理费为结算施工费用总额的15%。此费用应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中扣除。原告对扣减管理费不认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882661.75元+赔青费368104.02元)X85%-109327.6元-未退旧料扣款68781元-未退新料扣款44971.1元-已支付627000元=213071.2元劳务费,被告河南宝光电气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3071.2元;
二、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原告***承担5105元,被告***3737元;原告多预缴部分166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忠伟
审判员 刘连军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状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