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与内蒙古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92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环西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额济纳旗百合山经营铁矿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其还涉及其他被执行案件已将矿山经营权进行评估,待评估拍卖后,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确定给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大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