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某某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3022号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旖旎,该公司法务。 被告:***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负责人:金成,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分公司)诉被告***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基房地产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电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旖旎,被告恒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业委会主任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电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288759.59元及违约金55281.69元,合计344041.28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后续计算至判决执行之日);2.请求被告二对上述电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由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在2020年7月28日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用电地址为新华街奇石城,行业分类为住宿和餐饮业,电价按照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它(单一制)/1-10千伏执行,用电计量装置装设在***××变电站××线××#××T绿地支线末端杆(63-2#)杆高压侧计量箱内。约定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供用电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供电,被告一向被告二小区业主转供电。现被告拖欠原告电费及违约金共计344041.2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电费,但被告拒不缴纳拖欠的电费,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被告对主体有异议。被告恒基房地产公司名称已于2021年5月26日变更为内蒙古石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查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