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22民初493号之二
原告:**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河口乡河口村河岸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天门大厦第1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县澧源镇。
负责人:***。
原告**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的证据审计报告还未作出,暂时达不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4元,减半收取6972元,由原告**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段年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