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822执515号
**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9615.04元、利息17051.04元、**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1594.38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另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633元,以上共计406498.46元。2021年7月30日被执行人张家界信嘉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400865.4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