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县。
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河口乡河口村河岸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的(2021)湘0822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8045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2571元。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
1、分别于2022年1月27日、2月9日、4月18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1月19日在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有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
3、2022年1月19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缴款记录。
4、2022年3月22日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兴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待结算工程款,已对该工程款冻结190000元。
5、202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村委会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2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以及所发现的财产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78045元,案件执行费2571元均未交纳。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县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