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3397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324.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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