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9020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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