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全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全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文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全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98号芜湖博通科技园A幢01单元(安徽博通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4954678D。
被执行人芜湖文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17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7561105XJ。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全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文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175-88号,并对其公司厂房承租人安徽宏进玻璃幕墙有限公司送达扣留、提取租金的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2019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8民初4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