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12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0494X。
法定代表人:韦国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新区珩琅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57043693Y。
法定代表人:毛雪琴,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皖0221诉前鉴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精帅建设有限公司83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