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1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7-2。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汉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艳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旭,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7435。
关于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9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72668.77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72668.7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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