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925号之二
原告:上海敬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钱吉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老街**205>
法定代表人:王俊,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敬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频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敬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926元,合计2,951元,由原告上海敬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训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觉晨
书 记 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