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391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