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水头新村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天公司)、原审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时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9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属于服务合同,不涉及软件技术转让,不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该合同中北京航天公司的用户位于浙江省,即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厦门时代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或者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或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航天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厦门时代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航天公司主张***承诺向其退还款项,但***、厦门时代公司未予退款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厦门时代公司向北京航天公司退还合同款600000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虽然《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应属无效,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确定管辖。鉴于北京航天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为技术合同,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关于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或者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