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2执56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宙,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84000元、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以584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584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 10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
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翥
审判员 张峰
审判员 张明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