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9398号
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勇,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平,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擎,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水头新村20号。
法定代表人:魏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拓扑公司)与被告商擎、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时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航天拓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勇、魏新平,被告商擎及被告厦门时代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天拓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厦门时代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人民币60万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自2017年8月2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止利息为人民币39 431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6日,原告与美国规格工程服务公司(GREGG ENGINEERING SERVICES, LTD以下简称美国规格公司)签订《关于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美国规格公司在线仿真系统\培训系统软件的合同》,合同价款为794 990美元。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美国规格公司又签订《关于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美国规格公司天然气离线管网模拟软件的合同》,合同价款为109 075美元。被告商擎系美国规格公司中国地区总经理,上述合同的联系、协商、签订系由其促进完成。为完成对美国规格公司的付款义务,被告商擎要求原告将一部分款项支付至厦门时代公司名下,再由被告商擎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此,在被告商擎的要求之下,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与厦门时代公司签订了《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7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笔款项。因此,原告与被告厦门时代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被告厦门时代公司也并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二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后,并未向美国规格公司转付该款项,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商擎协商,要求退还该款。2018年8月7日,原告工作人员赴西安与被告商擎沟通、协商,为此原告与被告商擎签署了《会谈纪要》,在该会谈纪要中明确说明了原告与被告厦门时代公司签署合同的真实原因,以及被告商擎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前向原告退还款项。该期限届满,二被告依然未退还该款项。原告的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向美国规格公司付款的义务,被告收到款项之后,并没有向美国规格公司付款,导致原告需要向美国规格公司重新支付,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而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商擎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是美国规格公司委托在中国处理上述事宜的人,与美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款项需具备外汇权限,原告可以直接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2.商擎无权代表美国公司收取任何款项,也无权要求原告向谁支付款项。3.商擎无权要求厦门时代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4.原告与厦门时代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5.原告与美国规格公司签订的是购买一个系统软件的买卖合同,这个软件属于一个模块式的软件。比如说像浙江天然气或者北京天然气公司需要这个软件,就委托原告向美国规格公司购买,然后原告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软件进行安装维护以及升级优化服务。故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依法应驳回。
被告厦门时代公司辩称:1.商擎无权代表厦门时代公司作出任何承诺,也无权处分厦门时代公司的任何财产。2.原告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货款需要以美元为计量单位,被告不具有外汇权限,不能直接向美国规格公司支付款项。被告收到的款项就是履行软件的维护费用。3.2014年初,浙江燃气公司及乌鲁木齐公司与厦门时代公司达成一致,由厦门时代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软件安装、扩容等服务,2017年双方补签合同,厦门时代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4.从合同金额上看,原告与规格公司签订的美元合同与原告与浙江燃气公司的合同金额的差价来看,两份合同的差价100余万元,其中包含了原告支付厦门时代公司的服务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9年1月1日,美国规格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作为美国规格公司的国内商务代理,处理美国规格公司在中国商务事宜。
2013年4月16日,原告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然公司)签订《浙江省天然气管网水力工况计算在线仿真系统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美国规格公司在线仿真系统/培训系统,项目按用户要求实施,项目验收完成后,原告免费提供一年软件升级、维护及技术支持服务,之后每年费用是合同总价的5%(详见描述于使用权协议书)。合同总价600万元。
合同后附有浙然公司与美国规格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仿真/培训软件使用权合同协议书》,约定美国规格公司提供一年升级及售后支持服务,支持软件的相关操作及软件功能使用,但不包括执行工程设计项目、执行数据处理或执行运行模拟。另外,美国规格公司将根据协议的条款提供长期的升级及售后服务,此长期售后服务将在上述的一年升级及售后服务到期日开始执行。升级及售后服务费每年年金为合同总价的5%。升级及售后服务的协议期限是七年。合同由美国规格公司中国总经理商静签字。庭审中,商擎陈述其亦名商静,签字属实。
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乌鲁木齐金源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燃公司)签订《天然气动态管网模拟软件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授予乌燃公司不可转让的软件组装使用权,合同列明软件内容及二年的售后更新、维护与支持服务、5天操作人员软件使用培训。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拥有此软件使用权。原告自签约执行完成后提供两年免费售后服务,支持仅限于软件的相关操作或软件功能,但不包括工程设计,数据侦错或协助成功的运行模拟,对上述产品及模块乃通过网路,电话或电子邮件由中国办事处或美国本部提供。在免费两年质保服务到期前,规格工程公司提供有利于乌燃公司离线管网模拟软件五年的软件MSU合同年费,年费率为合同总额的4%。合同总金额112万元。合同后附美国规格公司收取原告为商务代理的《授权书》、美国规格公司《技术建议书》及美国规格公司与乌燃公司《2年售后服务、软件更新及软件支持》合同。该合同仅写明美国规格公司服务范围等内容,但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厦门时代公司签订《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如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原告委托厦门时代公司进行管网离线模拟软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双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服务描述
服务描述包括:厦门时代公司在原告已建成的调度管理中心安装WinFlow、WinTran
管网离线模拟软件,负责所安装软件的界面、功能、接口等开发调试,最终实现现有调度中心的管网离线模拟软件功能的应用和升级。第二条服务内容包括WinFlow、WinTran 软件的安装,开发,调试和集成。以及功能应用、使用维护、故障排查方面的培训咨询。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原告权利和义务:(1)原告在确认在服务范围内的系统出现问题需要维护时,应及时与厦门时代公司联系并说明问题情况,积极配合厦门时代公司维护人员使其尽快解决问题。(2)指定专门人员与厦门时代公司联络。(3)原告在厦门时代公司实施服务项目时给予相应的协助。(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2.厦门时代公司权利和义务:(1)保证调度管理中心管网离线模拟软件的正常运行,按合同规定为原告提供服务,并安排专门人员与原告联络。(2)原告需要大的改动,原告应同厦门时代公司另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也不作为变更本合同的依据。第四条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1. 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00 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2)原告在收到厦门时代公司开具的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厦门时代公司本合同所有款项。(3)费用明细WinFlow-02,1套,制造商为美国规格公司,WinTran-02,1套,制造商为美国规格公司,合计600 000元人民币。2.合同期限:壹年。……第七条终止合同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下列情况下本合同终止:(1)合同所有条款执行完毕,后续合同与本合同无直接联系时。(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第八条违约责任2.厦门时代公司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有权拒付相应的费用,并要求厦门时代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暨签订之日起生效。
2017年6月,厦门时代公司向原告开具发票,金额为60万元,项目名称为技术服务费。7月24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厦门时代公司支付款项60万元,摘要为技术服务费。
2018年8月7日,王向勇、刘涛和商擎当面进行了沟通,沟通过程中商擎提到:“我有没有这么大的能力短短的10天之内能够拿到160万元,是个非常大的问号,你同意吗。如果你说商静我给你2个月的,行,我敢给你打这个保票。因为我就知道你们一定要拿到160万,我会有我自己的办法和方法,我去琢磨。”庭审中,二被告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认为没有原始载体,只是其中一部分,有篡改的嫌疑。原告当庭出示录音原始载体。本院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录音完整性及真实性鉴定,被告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于原告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同日,原告方人员刘涛、王向勇与商静签订《会谈纪要》一份,内容如下:时间:2018年8月7日,地点:西安,参会人员:原告副总经理刘涛、副总工程师王向勇、美国规格公司中国地区总经理商静,内容和共识如下:1.商静女士代表美国规格公司与原告洽谈相关合作,包括项目进展和付款计划。2.我公司在商静女士要求下于2015年7月15日与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金额为650 000元(陆拾伍万元整)的合同,于2017年3月10日与厦门时代公司签署了金额为584
000元(伍拾捌万肆仟元整)的合同,于2017年6月22日与厦门时代公司签署了金额为600 000元(陆拾万元整)的合同。这三笔钱,实则是有268 072.7美元(按付款时的汇率支付人民币/美元)是给美国规格公司的付款。我公司应商静女士要求及合同约定将钱已经支付了北京擎静科技有限公司及厦门时代公司,但目前美国规格公司没有收到这部分付款。3. 商静女士承诺:最迟不超过两个月(即2018年10月8日之前),将应付给美国规格公司的183.4万元人民币返还原告,以便将这部分款项支付给美国规格公司。原告提交的名片及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商静为规格工程公司中国地区总经理,美国规格公司现办事处营业执照处于吊销状态,法定代表人为商擎。商擎认可其即为商静。
2018年10月,原告向尾号为0114的案外人账户购汇转账,金额分别为109 075美元和158 998美元,原告陈述收款方为美国规格公司。
厦门时代公司出示秘钥U盘证明其履行了软件升级扩容等合同义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厦门时代公司签订《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暨签订之日起生效,故该合同已经生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应当确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原告主张该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了与商擎的谈话录音、会议纪要,但结合全案证据,除会议纪要中提及该合同和厦门时代公司外,并无证据表明商擎有权代表厦门时代公司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与厦门时代公司存在实际控制等关联,此种情况下,商擎所做陈述并不对厦门时代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于2017年7月24日向厦门时代公司交付60万元,至此,原告的款项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厦门时代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WinFlow、WinTran 软件的安装、开发、调试和集成,以及功能应用、使用维护、故障排查方面的合同义务。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截至庭审之日,厦门时代公司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原告以厦门时代公司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时间,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此前向厦门时代公司发出过解除通知,故本院以本案起诉书送达厦门时代公司时间(2019年4月19日)为合同解除时间。虽然庭审中厦门时代公司称本案合同金额60万元对应的履行义务为原告与浙然公司签订《浙江省天然气管网水力工况计算在线仿真系统采购合同》对映的原告义务及原告与乌燃公司签订的《天然气动态管网模拟软件采购合同》对映的原告义务,但本院认为:第一、在该两份合同的约定中,原告仅系美国规格公司委托代为收款方,并无其他合同义务,且厦门时代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体现上述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为厦门时代公司。第二、商擎本人在庭审中陈述《浙江省天然气管网水力工况计算在线仿真系统采购合同》、《天然气动态管网模拟软件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美国规格公司的义务系由商擎“带着团队负责国内的工程”,其负责技术设施落地。且合同附件中的《仿真/培训软件使用权合同协议书》亦约定由美国规格公司提供软件升级及售后支持服务。综上,本院认为,厦门时代公司所称其代原告履行《浙江省天然气管网水力工况计算在线仿真系统采购合同》、《天然气动态管网模拟软件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的义务,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厦门时代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结合涉案合同金额,本院确认厦门时代公司至迟应于答辩期届满之日(2019年5月4日)前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60万元,否则还应当以6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原告所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于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故对利息计算标准,本院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本院认定范围的延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商擎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2018年8月7日商擎在与原告方人员的谈话内容和其签署的《会谈纪要》中表明,其对于涉及厦门时代公司合同部分的款项同意偿还,因此,本院确认商擎自愿加入了厦门时代公司的债务偿还中,属于债务的加入,其亦应当按照所承诺的义务进行履行,即向原告偿还6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于商擎应当支付的利息标准,本院认为,虽然其自行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前将该部分款项予以归还,但因债务加入系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具有同一性,商擎所做债务加入以厦门时代公司的债务为基础,故商擎亦应当与厦门时代公司在本院认定的上述范围内承担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本院认定范围的延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的《培训软件系统维护合同》于2019年4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商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款项600 000元;
三、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商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6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商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194元,由被告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商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苏 静
书 记 员 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