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02民初6190号之一
原告:通辽万通热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艺苑小区3号楼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6865288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与滨河大街交汇处今日印刷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MA0NAWJN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通辽万通热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通辽万通热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辽万通热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396.00元,减半收取计5198.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