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氏环保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特66号 申请人:**环保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环保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称:申请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1547号裁决。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2日,***入职**公司会计岗位,月工资8000元。**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双方协商约定,2019年3月1日以后的工资在2019年年底结清。***于2019年8月25日向**公司辞职,但至今未办理交接手续。**公司认为,双方经过协商,对于工资的支付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公司在重新约定的时间内给付了***工资,因此**公司没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经审查查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据此,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1547号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六千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公司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但结合其具体申请事由,**公司主张与***就工资支付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公司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上述主张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均属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与***达成了约定,***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公司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环保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环保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熙 审 判 员 蒙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