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安徽林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马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主要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该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杰诉被告***、***、安徽林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马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杰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6809元),由原告孟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