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22执464号 ***、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劳务费288334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308334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92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红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将本案应给付申请人的劳务费288334元、违约金20000元全部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受理费4664元(共计312998元)。对于本案申请人已预交应由石家庄金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27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该权利。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请求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2执4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1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