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2民初2718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57281.5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57281.5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