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81执保154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96865.28元或其他相应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本院(2024)辽0381民初56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96865.28元(详见保全结果通知单);
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城市富强土地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城市牌楼镇牌楼村土地面积8471平,不动产权第0004306号。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土地期限二年,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