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8)鄂0804行初145号原告荆门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804行初145号
原告荆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守宇,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炎发,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荆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解达雄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胤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