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民初字第01339号
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江苏优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被告苏州优金金属成型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且将原、被告协商的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