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徐仲裁字第28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徐仲裁字第289号裁决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