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12执24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徐仲裁字第2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62239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2、2020年7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传票日期到庭及时谈话处理案件纠纷。
3、2020年7月9日、8月23日、11月13日、12月14日,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账户余额较少,暂未实施扣划措施。
4、2020年7月9日、8月23日、11月13日、12月14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查封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堡镇××阳村土地一处(权证号:苏(20**)铜山区不动产权第0016589号)查封期限三年,因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5、2020年7月9日、8月23日、11月13日、12月14日,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6、2020年7月9日、8月23日、11月13日、12月14日,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7月9日、8月23日、11月13日、12月14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7月9日、8月23日、11月13日、12月14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9、2020年11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20年10月,本院到被执行人地址寻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11、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该措施暂未能实施。
12、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职权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56223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徐仲裁字第2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