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6990号
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峻峰,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毛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浙江聚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70元,由原告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翟广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