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05号
原告:***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办事处岗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87909N。
法定代表人:赵刚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北侧城南派出所东侧二层及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29903A。
法定代表人:郭道安,总经理。
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明光市王郢路9号祥生和家园15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Q04029。
负责人:郭福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银行账户300万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被告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