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新区。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