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富威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5485号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精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精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乙。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111元,合计诉讼费4136元,由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