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萧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9237462142。
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双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街道双新社区居委会一片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30726MEA195337U。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双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双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双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3)湘0726执9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敏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