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保284号之三
申请人:东营佳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731907K。
法定代表人:张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6061678Y。
法定代表人:赵振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振辉,男,1974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佳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大王支行1615070319200044184内银行存款3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大王支行1615070319200044184内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