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

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1959号 原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新技术产业园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3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东北城五金一区24号楼1-2层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73元,由原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