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699号
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9层A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DUA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新技术产业园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EXDL3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8918.8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178918.8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8918.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