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3020号
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清华紫光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DUA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新技术产业园科研西路****大厦**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EXDL3R。
法定代表人:百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云,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49元由原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