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

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贵州华信教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337号之二 原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新技术产业园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3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信教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贵阳市云岩区金关工业区金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信教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信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4.5元,保全费1237.36元,合计2821.8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