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21民初69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兆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老办公室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6653845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兆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