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3民初3059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沧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