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11民初1343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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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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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到期安装款356113.9元及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3月30日为3810元)。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38元予以退回原告河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